券商年报准则正式出台

2026-01-05 15:25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31

导读: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经修订的券商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年度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经修订的券商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中明确,券商今后编制会计报表格式,应作如下调整,在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在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在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如公司已在2001年报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可在相应的资产项目下增加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新《准则》要求,券商在编制客户资金情况表时,应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说明。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等。

券商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此外,还要披露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等。

    新《准则》鼓励未上市的证券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并明确,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的证券公司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在管理层报告中,新《准则》也分门别类地作出要求:

经纪业务方面,券商应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承销业务方面,应按发行类别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自营方面,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他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收益总额和自营证券收益率。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管理资产增值情况和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还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资产委托他人承包经营或由他人租赁经营的有关情况,包括期限、价款、相应的权利义务等重要的协议条款等。此外,公司应披露是否还存在尚未清理的柜台个人和机构债务问题,如存在,应明确说明其具体金额、性质、帐龄情况及偿付计划等。

融资渠道方面,券商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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