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案例

2026-02-01 15:1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90

导读: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10年9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010年1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五、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5]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0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为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10年9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010年1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财务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例6]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为价外费用,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销售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例7]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00000元,5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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