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评估告别审批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026-01-02 16:4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64

导读:从2002年1月1日起,国有资产评估无须立项审批,经过核准和备案后即可。这是财政部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传递出的信息。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行为包括:整

    从2002年1月1日起,国有资产评估无须立项审批,经过核准和备案后即可。这是财政部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传递出的信息。    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行为包括: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等。但经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等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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