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2025-12-18 21:3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049

导读: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那么房地产行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写呢?下面我们就来请教一下专业人士吧。

  房地产行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行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房地产行业增值税计提和缴纳会计分录

  建议将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该科目现行文件中并无规定,注意该科目不同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是应交税费科目下的二级科目,“预缴税款”是应交增值税的三级科目。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后,相当于有一个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列的科目。专用于核算房地产开发预缴税款,抵减税款的会计处理。

  以上就是房地产行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大家都学会了吗?会计分录,简称分录,是对每项经济业务列示出应借、应贷的账户名称(科目) 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是将原始凭证中的经济信息转化为会计语言,并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想要学习更多会计分录编制方法,那就继续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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