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

2025-12-21 16:25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068

导读: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如江西.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有关这一问题的全部内容已经通过上述文章中的介绍总结完毕了,大家看完后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前往我们的官网咨询专业的会计老师,我们的会计老师会针对大家的提问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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