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秋农业年报虚假记载被罚60万

2026-01-03 12:49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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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鑫秋农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中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鑫秋农业及其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科长均被处罚。

鑫秋农业据以编制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会计账簿,不以真实销售为基础,虚构山东惠民宏佳纺织有限公司等无真实交易客户的交易或者虚增夏津县新时棉业有限公司等真实销售客户的销售金额,公司披露的2012年-2015年相关财务数据中营业收入与公司认可的真实销售收入之间差额巨大。鑫秋农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中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鑫秋农业与关联方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中进行披露,亦未按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鑫秋农业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2014年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不准确。2011年1月1日,鑫秋农业董事会决定聘任杨宝华为公司财务总监,且杨宝华实际履行部分财务总监职责。但是《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贺杰自2014年10月起担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年报披露贺杰为财务总监。公司聘任贺杰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无董事会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鑫秋农业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2014年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不准确。

鑫秋农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张友秋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杰、宋洪胜、李爱国、许本法(财务负责人)、杨宝华(财务总监)、张新燕(会计科科长)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鑫秋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友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贺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宋洪胜、许本法、李爱国、张新燕、杨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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