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营业税引发的思考

2025-12-25 19:4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78

导读:下调营业税引发的思考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季玲 熊莉 许梦桔 内容摘要:近日国家财政部宣布,从今年起在三年内把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逐步下调3个百分点。入世在即,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减轻国内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改善其经营状况,增强其竞争能力。然而,我国营业税制的问题不仅仅是税率过高的问题,更涉及到税制内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本文即从营业税制

下调营业税引发的思考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季玲 熊莉 许梦桔


   内容摘要:近日国家财政部宣布,从今年起在三年内把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逐步下调3个百分点。入世在即,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减轻国内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改善其经营状况,增强其竞争能力。然而,我国营业税制的问题不仅仅是税率过高的问题,更涉及到税制内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本文即从营业税制的现实状况入手,详细阐述了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一步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权责发生制
  
   <正文>
  
   随着中美双边协议的达成,中国加入WTO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世贸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我国必然将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无论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开放程度都会不断扩大,对外资银行的一些限制也会逐步取消。因此,在入世前,尽快进行金融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在这种形势下,借下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之东风,笔者将就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下调营业税率正逢其时。具体表现在:
  
   (一). 营业税的下调,将为国有商业银行带来多项利好:
  
   首先,有利于逐步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的税负,对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因1997年营业税调高了3个百分点,中国工商银行在1997年至2000年3年中,多交营业税近200亿,连续几年,4家国有商业银行平均每年上缴营业税100多亿元,而各家银行名义上的利润只有几十个亿,利润被大量税收化。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税率的下调,必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展市场提供更大的经营空间,对全面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加快其改革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可增强国有商业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有利于逐步克服较高的坏帐比例,使之接近和达到国际商业银行的标准。同时,这一举措也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其上市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营业税率的调低对已经上市的7家金融类企业和相关上市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将大大减轻三家上市银行股的财务负担。降低前银行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8%,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的5%计算),综合税率为8.8%,由此推算降税后三年的综合税率分别为7.7%、6.6%、5.5%。以刚刚公布报的民生银行(600016)的资料为例,该行2000年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4802万元,若按新规定计算,税率为7%,则可增加税前利润1760.25 万元=14082*(1-7.7/8.8),税后净利润多增1179.36万元=1160.25*(1-0.33)。按其目前的总股本计算,增加每股收益0.00681元,以2000年每股收益0.25元计,贡献率为2.7%。以次类推,税率为6%时,增加每股0.0078元,贡献率为3.12%;税率为5%时,增加每股收益0.0091元,贡献率为3.64%。即经营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这三年每股收益逐年增加0.0068元、0.0078元和0.0091元。
  
   二、我国现存营业税制的其他问题:
  
   (一) 营业税制设计粗糙。具体表现在:
  
   1.金融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当前,金融业的计税依据是可获得利息收入全额(转贷业务)除外,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没有考虑应如何抵减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问题。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本金和储蓄存款,且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自有资本金很少,资本充足率一般仅为2%,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标准;另一方面,储蓄存款占比过高。因此存款的利息支付相当大,“惜贷”“慎贷”现象普遍,多数国有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远小于存款利息支出,存贷差额逐步增大,使得银行在亏损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巨大的税负,加重其经营风险。
  
   2.虚收的应收利息需缴纳营业税,导致银行虚收实支数额巨大。自1994年起,我国金融保险业财务制度开始实行权责发生制,结息时没有实际收到的利息也必须计提应收利息,缴纳营业税。考虑到我国企业普遍效益低下,银行资产质量差,使得银行的收息率未能达到很高的水平,这样做一方面会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大,过高的营业税率使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能够收回的比例很低,形成银行实际上的垫付税金。
  
   3.对金融业以物抵债业务征收营业税,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通过办理以物抵债清收不良贷款的效果。根据财债字[1999]217号《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定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的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帐……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资产入帐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小于表外利息的,其入帐价值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差额列利息收入”。而实际上,以物抵债是银行在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偿债物品普遍变现能力很差,况我国抵债物处理市场刚刚开始建立,发育极不完善,抵债物处理的渠道过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待处理抵债物的价值逐渐损耗,处理将越来越困难。待抵债物最终变现时,往往会发生极大的损失。因此,以上规定无形中虚增了银行利润,从而使银行在承担抵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这对银行是极不合理的。
  
   (二) 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不合理或不统一,使纳税人无所适从。据调查,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于各家商业银行,纳税人反映强烈。具体说来:
  
   1. 关于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有关邮电费、凭证手续费收入直接抵减相关费用支出,不再作为业务收入计征营业税。但在现行税收制度下,银行收取的代垫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被要求作为营业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据调查,各银行在经营业务中,向客户收取的“两费”只具有补偿性质。邮电费是按照支付给邮电部门的收费计收,凭证费是按照支付给印刷厂的成本费计收,银行并未取得增值收入,有些收取数甚至比支付数还要低。另外,邮电部门、印刷厂对此项收入已向国家缴纳了营业税。因此,银行若对此再行缴纳营业税,一是不合理,二是税务部门重复征税。
  
   2. 关于国库券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明确指出,国库券手续费实质为财政拨付银行的专款,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不纳入银行的营业收入,不属于纳税范围。然而,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缴过程中,以国税函(1995)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中“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为政策依据,要求金融机构补交营业税。在国家税务部门已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免征规定的前提下,以上述文件中的“我们意见”作为政策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对当前营业税制的几点政策建议: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必然会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压力,这对金融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要根据WTO的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研究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国家各政策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减轻不合理税负,使其能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为此,笔者针对我国银行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 改革税制,促使其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具体说来:
  
   调整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抵减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针对我国目前储蓄存款占比过高,银行自有资本不足的现状,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银行抵减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以减轻银行的经营风险,促进其发展。鉴于目前各银行资产质量水平普遍不高,虚收实支数额巨大,建议国家对应计利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借鉴国际惯例,将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由半年缩短为三个月,以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二是考虑到国内中资银行与国外大银行经营实力上存在着较大差距,为进一步鼓励竞争,在一定年限内,允许按应收利息计征营业税后,其中高于当年实收利息的部分,冲减下半年的营业收入。鉴于以资抵债的企业多数经营状况不佳,还款能力差,建议由人民银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协商,减免银行收取和处理抵贷过程中所发生的评估作价、变现损失、税收等费用,促进银行以办理以物抵债来清收不良贷款。
  
  (二) 加强各项法规制度间的协调统一,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具体说来:
  
   1. 鉴于银行收取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收入直接抵减相关费用支出,且邮电部门、印刷厂对此项收入已向国家交了营业税,建议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此项收入不再作为业务收入计征营业税。
  
   2. 鉴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国库券手续费不征营业税,且税务部门的“我们意见”仅具有指导意义,建议税务机关对此项收入免征营业税。
  
   参考文献:
  
   1. 屈延凯. 《调整对银行和租赁业的税收政策迫在眉睫》载于《金融参考》2000.11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下调 金融股受益几分》载于《北京晨报》,2001年4月7日
  
   3.《国家下调营业税率 商业银行“大减负”》载于 《新民晚报》,2001年4月10日
  
   4.《金融保险业降低营业税 上市公司受益几分》载于《 新闻晨报》,2001年4月5日
   5.闵宗银.《加入WTO:改革我国的金融税制》载于《浙江金融》2001.1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2000级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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