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不多影响不小 — 从四家公司的现金股利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

2026-01-06 21:50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65

导读:会计语言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可比性是其最主要的一项质量特征。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逐渐提高,对于那些发行B股、H股或其他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金融类等实行双重审计和双重披露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境内外审计后净利润的差异已显著降低。如,日前披露年报的HB公司,其2002年度“按照中国会计规则和制度计算的合并净利

会计语言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可比性是其最主要的一项质量特征。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逐渐提高,对于那些发行B股、H股或其他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金融类等实行双重审计和双重披露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境内外审计后净利润的差异已显著降低。如,日前披露年报的HB公司,其2002年度“按照中国会计规则和制度计算的合并净利润”与“按香港普遍采纳之会计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计算的合并净利润”均为28723.60万元,两者并无差异。事实上,在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的2001年年报中,已有部分公司境内外审计后的净利润相同。

对净资产规定有差异

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些公司境内外审计后的净资产却依然存在差异。比如上述H公司需要按香港会计原则“冲回不予确认的拟派股息”11305万元,因此其“按照香港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净资产要高于“按照中国会计规则编制”的金额。这是因为根据境内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调整事项,需要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负债和净资产进行调整,即从“未分配利润”调至“应付股利”。而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股利(无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告发放的,企业则不应当在资产负债日将这些股利作为负债确认;同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净资产)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情况即可。

财务结构会受影响

这一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无疑将会影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结构,特别是负债权益比例。我们不禁想起了日前披露年报拟发行可转债的某公司,其2002年度的每股收益为0.1953元,拟发放的现金股利却高达0.52元/股,而该公司自97年上市以来,除2000年曾实施每股派送0.06元外,其余年份均未分配过现金股利,并且其在2001年报中还曾预计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这不免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该公司200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1881元,较2001年度的0.1368元上升了37.5%,但由于董事会宣告发放3.03亿元的现金股利,占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98%,大幅度减少了未分配利润,故而其2002年度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只比2001年度上升了7.43%,扣除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从2001年度的5.88%上升到了2002年度的7.52%。这家公司在《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计算表》中还特别注明:其最近三年未扣除时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数为7.09%,扣除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数为6.18%,这两个指标都恰巧略高于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对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相关要求。

事实上,利用宣告发放巨额现金股利这一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来减少未分配利润,从而减少净资产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做法早有先例。比如ML1999年度每股收益为0.32元,扣除后的每股收益则是-0.09元,由于当时对“四项计提”进行追溯调整,其年初未分配利润数已经被调减,但该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却仍然高达0.39元/股,直接导致年末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这家自设立以来持续盈利的公司虽然由于超额分配出现了“未弥补亏损”,但净资产收益率却从1998年度的6.81%猛增到13.34%,三年平均值到达了10.13%,恰巧略高于当时的配股条件。

应考虑进行必要修订

1998年制定和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之所以将现金股利作为调整事项,是考虑到如果将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无论是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均作为非调整事项,那么报告期间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利润分配这部分内容将是一块空白,不便于股东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而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1978年10月公布,1980年起生效,1994年曾重编)来看,这一事项的确既可以作为调整事项,也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在1999年3月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改变了对股利的处理方法———即上文所述将其视为非调整事项,不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股利作为负债确认。由于需要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净资产)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披露,股东同样可以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过去一直偏向于利润表,当发现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后,便修订了《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而从以上案例来看,对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样重要。由于目前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存在利用这一在已颁布会计准则中为数不多的境内外差异来调节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动态,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遏止除利润操纵外又一种类型的报表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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