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南玻集团及高管被警示

2025-12-28 12:56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42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对其三名高管出具警示函。因转让深显公司19%股权的补充合同,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未及时予以确认损益,导致2013至2015年财报出现错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玻集团,A股证券简称:南玻A,证券代码:000012;B股证券简称:南玻B,证券代码:200012)及时任

中国会计视野讯 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对其三名高管出具警示函。因转让深显公司19%股权的补充合同,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未及时予以确认损益,导致2013至2015年财报出现错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玻集团,A股证券简称:南玻A,证券代码:000012;B股证券简称:南玻B,证券代码:200012)及时任财务总监罗友明、时任副总裁吴国斌、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曾南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明确,2013年8月16日,南玻集团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南玻集团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南玻集团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南玻集团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此外,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南玻集团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南玻集团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南玻集团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南玻集团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南玻集团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南玻集团及其时任财务总监罗友明、时任副总裁吴国斌、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曾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南玻集团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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