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

2025-12-23 11:31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16

导读:【有奖】欢迎参加中国会计视野国际财会相关考试调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明确国别报告有

【有奖】欢迎参加中国会计视野国际财会相关考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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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

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42号公告中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八、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由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特发布本公告。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我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我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如果你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你企业需要根据42号公告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同时,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你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实施信息交换。

二、我是一家外国在华投资企业,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该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准备国别报告,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你企业提供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但是,如果你企业符合42号公告中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条件,仍然应当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在我国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相关法规: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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