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征管机制转变 打破信息共享"壁垒"
导读:原标题:个税征管机制转变 信息共享壁垒逐渐被打破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使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从重企业纳税人逐渐转向了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并重。 不过,在公安、央
原标题:个税征管机制转变 信息共享“壁垒”逐渐被打破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使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从重企业纳税人逐渐转向了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并重。
不过,在公安、央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尚未打破之前,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完全共享仍然存在难度。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新个税法实施半年多,包括国家发改委、央行等多个部门相继发布关于个人征信以及个人信息联网的若干通知,以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
“今年以来,我们加强了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不再让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
以《车辆购置税法》为例,目前已经实现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的电子化传输。
“一人一号”
相比旧个税法,新个税法明确规定将建立“一人一号”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大大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根据现行税法,《税收征管法》是个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伴随着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的实施,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要面临税款计缴方式的挑战,还需要处理海量的涉税信息。
7月25日,一位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分析,1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可以在个税APP上申报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税务机关后期对纳税人申报内容的真伪,需要公安、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旧个税法,新个税法明确规定将建立“一人一号”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大大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税务机关应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公告对于纳税人办理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渠道及所需资料(如有效身份证件)给予了明确说明,并详细解释了纳税人识别号的具体用途(如用以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上述税务人士解释称,一人一号的纳税人识别号,对于纳税人来说相当于是核验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一旦发现有违规现象,可以追溯每个具体环节,从而提高税收合规性。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须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其身份号码即为纳税人识别号;二是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其纳税人识别号主要以护照等证件从税务局获取识别号为准。
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团队华北地区合伙人杨治中认为:“个税征管体制的变化,将自然人纳税人税务合规情况纳入到个税征信记录的建设,标志着中国从过去强调企业纳税人征管逐步走向自然人纳税人征管,这从制度上规范和提升了自然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此外,从新个税法实施半年来的情况看,对于收入所得单一的纳税人,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雇佣单位发放,因此这部分人群的汇算清缴主要由纳税人自己申报,税务机关主要通过扣缴义务人督促个人完成。
联网惩戒
今年开始,各部门也在大力提高信息整合水平,以消除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税务机关来说,有效共享和处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新个税法将专项附加扣除落到实处的重要前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
长期以来,我国的征管机制是建立在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要征管对象的基础上,对于自然人直接征管其实经验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较难推进。
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任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难以达成共识,所以实质性的信息共享并没有完全实现。
“新个税法实施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这对信息共享提出了很大挑战,从合规操作角度看,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相关的部门有责任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信息。”上述税务系统人士分析。
在此背景下,今年开始,各部门也在大力提高信息整合水平,以消除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一位税务系统人士透露,新的个税税制需要个税征管制度作出相应变革,目前多部门已经开始进行信息共享探索,并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系统。“在这些工作启动后,税务机关也会抽查和核验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从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在上述部门启动信息联网核查后,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打击也会趋严。
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称,从2015年启动至2019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通报称,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将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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