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华丽转身”需税收相助
导读: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独特性不合适,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加强改革,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律师行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业界普遍认为现行律师行业税收制度与律师行业发展不能完全相适应,甚至认为税收已成为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 现阶段的律师行业,从类型看,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从规模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独特性不合适,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加强改革,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律师行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业界普遍认为现行律师行业税收制度与律师行业发展不能完全相适应,甚至认为税收已成为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
现阶段的律师行业,从类型看,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从规模看,30名律师以下的中小所是当前的行业主流。从分配方式看,提成制在行业内被广泛采纳。从专业化角度看,专业律师或者相对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已经逐渐成为业态发展趋势。从管理方式看,依然停留在浅层次、低水平、自运转的发展阶段。
营改增后律师行业的税负降了吗
律师行业目前的主要税种包括流转税增值税,直接税个人所得税。
2013年8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被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内容之一。
营改增对律师行业总体来说是降低税负的,但并非阳光普照。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税率会由5%上升到6%(实际为5.66%),增加了0.66%,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中,工资薪金(提成)、差旅费用等人力成本要占总成本的七八成以上,很难取得进项税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最终可能导致总体税负不降或微降。但小规模纳税人即小型律师事务所适用3%的征收率,税负降低。
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
由于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制存在滞后、脱节于当前经济水平的问题,以及律师行业业务成本的特殊性,导致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税负相对较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查账征收时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比目前的工资薪金个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税税负相对较重。比如,在所得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所得所适用的税率远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个体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基本一致,但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率却明显高于企业。
律师事务所税收比照个体工商户,但其经营管理、经营架构与法人企业并无大的差别,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高度同质,但由于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实行无限责任制,因身份关系导致了律师事务所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制度。
内外兼修加快发展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切实落实中央减负目标,促进律师行业加快发展。
一是从内部加强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着手引入公司化管理模式,健全符合公司制度要求的各项内部制度。
无论是增值税的征收还是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都要求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律师事务所应以全面营改增带来的变革契机,摒除侥幸的思想,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必要的明细账准确核算经营成果,放弃“一核了之”的想法,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加强内控管理。
营改增后,进项发票的取得对税负影响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在选择供应商或服务商时,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或服务商,降低增值税税负。在经济活动往来中应养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习惯,并且要把这个理念贯彻给律师事务所每位成员。
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必须引起律师事务所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必须实行专人专管。
二是从外部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独特性不合适,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加强改革,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律师行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降低律师事务所的税负。无论合伙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应准予税前扣除适当的执业风险准备金。律师事务所人才培养、软硬件投入、品牌建设等,无一不需要大量的持续投入,应从政策上鼓励律师事务所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可以引进公司制相关优惠政策,如加计扣除、提高教育经费税前计提比例等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制设计趋向合理。
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律师的执业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
合理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对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律师,政府可以进行适当财政补贴,或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提高律师事务所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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