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2025-12-18 16:56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289

导读:国家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利监管,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所以今天我们给大家说一说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办法,望参考。

  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X原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X原木。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8月1日开始申报),对农产品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较大。虽然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财会(2016)22号发布时间不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居然也有“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核算并确保申报正确,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下进行明细核算或项目核算。

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什么情况下购入农产品加计扣除2%进项税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现在17%税率降至16%,13%税降至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那么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企业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关于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以上文章中已经详细的解答了,如果你对此类为题还有不同的见解,欢迎随时来这里,我们有专业的老师和大家共同讨论,感谢大家常以以来对我们的信任与理解,大家有时间一定多来做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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