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账务处理

2025-12-19 11:59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791

导读:对于收购,小编这样理解: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关于农产品收购账务处理,才是我们今天学习的关键.

农产品收购账务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870,000*13%=113,100

2、农产品的入账价值=870,000-113,100=756,900

3、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756,9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13,100

贷:现金 870,000

4、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购入农产品可以按买价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

收购发票如何开具?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农产品收购账务处理

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

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 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财税〔2002〕12号)的扣除率计算. 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账务处理到现在就给大家介绍完了,如果大家想把这一会计知识掌握好,那么就需要大家在有时间的时候多加练习,小编也会在这里等候大家,为大家解答这些会计实操知识,是小编最高兴得事,感谢大家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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