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出台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

2026-01-01 16:46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58

导读: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制定出台了《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对大该市地税通用剪贴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规定要求,在填开发票时,应按照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制定出台了《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对大该市地税通用剪贴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规定要求,在填开发票时,应按照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外国企业名称和外国人名应当翻译成中文)。

关于各栏次填写的要求,规定指出,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时,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写姓或者空白不填,不得填写其他内容。付款方是企业的,应填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据实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的全称。收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收款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收款单位应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应填写开票人全名,不得只填写姓。

规定明确,剪贴要求:应当按照实际开具的金额剪贴发票的记账联和发票联,存根联不得剪贴,十元以下金额不必剪贴。发票在开具或剪贴时有误的,应做“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不得将误剪部分重新粘贴使用。

关于违章处理,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票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票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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