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票在土增税中可抵扣问题?

2026-01-04 09:3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91

导读:回答1: 1、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

回答1:

1、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2、根据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除了资产重组以外,涉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以下简称“第73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为帮助纳税人系统地了解不动产转让的各项规定,本期专刊结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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