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

2025-12-19 09:11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560

导读: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那么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吧。

  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

1.不是视同销售,应视为进项税转出。

2.根据税法要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

  为什么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话就不是视同销售呢?

  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而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自产的货物用于同样的用途则不同,因为自产的货物还未进行过流通,此时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用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也是视同销售收入的。更多会计资讯,请关注本网其他内容。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