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以物换物会计分录

2025-12-21 14:45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496

导读:对于以物换物,大家是怎样理解的?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那么关于固定资产以物换

固定资产以物换物会计分录

以物易物在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上半月售价是每平方米240元, 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固定资产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消费税=500×255×5%=6375(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375

固定资产以物换物会计分录

以物换物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最近以自己生产的矿产换回了一个固定资产,请问,我们应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答:你单位的行为是以物易物行为,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此交易行为应注意的税收问题是: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矿产用于交换按售价计提增值税.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按换出的矿产数量计提资源税.第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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