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2026-02-12 09:35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93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修订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将从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4大类26个指标来评价金融企业,修订后的评价指标比原来增加了5个。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价办法》称,为了加强对金融企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修订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将从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4大类26个指标来评价金融企业,修订后的评价指标比原来增加了5个。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价办法》称,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评价办法》明确,适用此办法的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4大类26个指标,与原来财金[2011]50号规定4大类21个指标相比,多了5个指标:

 

《评价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价办法》强调,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法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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