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履约义务和多项履约义务的区别

2026-01-31 13:30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816

导读:在会计的学习中,经常会遇到许多专业术语,例如单项履约义务.那么会计就必须要做到对这些名词了解并掌握其处理方法.本文要讲解的就是关于单项履约义务和多项履约义务之间的区别

单项履约义务和多项履约义务的区别

看是否能单独计价,单独确认收入.如果能够单项履约.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单项履约义务和多项履约义务的区别

单项履约义务可明确区分

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以及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对于某些商品而言,客户可以从该商品本身获益;而对于另一些商品而言,客户可能需要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才能从中获益.那么,这些多因素通常标明企业会单独销售该商品等.

(二)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比如,销售商品同时提供服务性质保,商品销售同时质保活动未发生,且质保收费在合同层面是明确可区分,同时,服务性质保不属于法定义务.此时,服务性质保可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这一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承诺的性质,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承诺转让的究竟是每一单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很多情况下,组合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或者显著不同于各单项商品的价值总和.

对商品的组合产出的理解是: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如果合同承诺的某项商品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应当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组合,直到该组合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条件;某些情况下,合同中承诺的所有商品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关于单项履约义务和多项履约义务的区别,主要是看能否单独计价,单独确认收入就可以区分是否是单项履约义务.看完上述文章的详细解答,你明白了吗?文章中还对其可明确区分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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