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2026-01-22 09:03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543

导读: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可以理解为对去年所得税的清算,企业每年都需要进去一次汇算清缴,限定每年度五月三十一号之前提交申报,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关于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的知识,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现在一起来看看吧!

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会计分录:

应补缴税额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多缴税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以上就是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的内容,更多会计方面的干货,尽在本网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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