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管办发文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审计

2026-01-04 16:23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24

导读:日前,针对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作下属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内部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并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现象,深圳证管办研究

    日前,针对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作下属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内部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并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现象,深圳证管办研究后认为,上述做法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加以纠正。为此,深圳证管办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审计的监管建议书》,提出一系列监管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上市公司在保障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权利的同时,不得支持股东超越其权限提出的审计要求;公司股东提出对上市公司进行另行审计的,应经由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申请审计的股东应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执行上述审计业务;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委托审计的目的。在审计报告签发三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披露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证管办备案。对此次审计与定期报告审计结论有重大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审计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陈赋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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