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2025-12-19 12:50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649

导读: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营改增之前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并计征增值税.但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自建不动产的财税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对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不用视同销售,详见总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中的最后一段

本条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

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并计征增值税.

但是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需要注意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建工程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上文已经给出了结论: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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