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转股账务处理

2025-12-19 10:23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210

导读:企业债转股账务处理!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有哪些?这个可能对于新手会计来说还比较陌生,所以今天小编特意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下文供大家学习参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一下,如果你对此有更好的理解,欢迎多多来跟我们老会计交流探讨.

企业债转股账务处理

借: 长期借款等负债科目

贷: 股本、资本公积等

债转股账务处理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

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

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

三是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有哪些?

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因此,债转股业务涉及的计量、债务的清偿、股权的变动和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一般的偿债业务相比,涉及面更多,也更加复杂.

企业债转股账务处理

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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