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监事长建议:持股超半年免征个税
导读:相关专题:2017会计人观两会 原标题为:上证所监事长建议优化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持股超半年免征个税 潘学先资料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
原标题为:上证所监事长建议优化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持股超半年免征个税

潘学先资料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提交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潘学先在《建议》中提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当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状,探索优化调整税收政策,如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要求,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细化,改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6个月)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潘学先认为,这既能吸引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鼓励长期投资,又提升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意愿,鼓励持续分红,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根据现行法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潘学先认为,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环境,但由于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的条件仍然比较严格,未能有效改变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公的问题。
以下为潘学先《关于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全文: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环境,但由于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的条件仍然比较严格,未能有效改变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公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是:
根据规定,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根据不同持股期限缴纳差异化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可以直接冲减投资成本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如果再对股息红利征收所得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同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须缴纳所得税,企业法人因红利所得可冲减投资成本而无须缴纳所得税,又存在税负不公现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存在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问题,既打击了众多个人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的积极性,又降低了上市公司持续稳定高分红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机构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
为合理优化资本性收益税收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共同研究当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状,探索优化调整税收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
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要求,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细化,改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6个月)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吸引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鼓励长期投资,又提升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意愿,鼓励持续分红,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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