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更准确---析近期管理部门新规定对中报的影响(上)
导读:2001年中报信息披露已经拉开帷幕,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一些新的规定,从已公布的中报看,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以往相比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上市公司中报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的动态都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针对这些规定对今年中报的影响进行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从今年年初至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共发布各类信
2001年中报信息披露已经拉开帷幕,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一些新的规定,从已公布的中报看,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以往相比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上市公司中报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的动态都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针对这些规定对今年中报的影响进行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从今年年初至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共发布各类信息披露的规定约20个,其中有关今年中报披露的规定达14个。从这些规定看,今年中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将更加规范和准确。
注重细节的准确性规范性可比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非经常损益、弥补累计亏损等的披露。从4月25日至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2号和第3号,分别就非经常损益的内涵和外延、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及程序、激励基金的提取和会计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这些问题虽然以往也有涉及,但界定的不是很具体,所以上市公司在执行上出现差异,由此也会影响信息的质量,甚至可能误导投资者。
比如非经常性损益问题,虽然上市公司知道这是主营之外的、不经常发生的损益,但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或哪些项目,各上市公司在制作财务报表时的处理并不一致,因而这样的指标就确乏可比性和准确性。证监会的规定除了明确非经常损益的内涵外,特别界定了其外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它政府补贴等。
再如弥补累计亏损问题,虽然《公司法》有原则规定,但各公司的实际做法差异较大。6月29日证监会首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首先应使用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来弥补,而且是按先任意盈余公积后法定盈余的顺序,其次是若以上两项公积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则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它资本公积中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最后还明确规定法定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累计亏损。通过这样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中在关于弥补累计亏损问题得到了规范,由此操纵利润受到抑制。
二是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更详细。今年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对这两个指标所包括的内容及计算公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年报和中报等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按全面摊薄和加权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而且计算的指标扩充为四个,即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对加权计算指标的权数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既考虑了新股发行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因素,又考虑了回购和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的因素,使权数更加合理。
三是首次规定在中报中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量净额”。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量净额”指标。这表明,对这一指标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更加受到重视。同时通知还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这将制约有的上市公司中报之后又公布分配预案的行为。
对特殊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更具体
一是强调了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规定,预计中报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提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两次预亏及提示风险公告。
二是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说明情况表示意见。
再如,公司在报告期内若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这是在5月份监管部门规定要重点关注委托理财之后首次要求将这一问题在中报披露,也表明了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问题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加大信息披露工作检查力度
这些新增加的规定对信息披露工作更注重检查落实,并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7月9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依法对未按期披露中报或年报的公司进行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指出,对截止2001年8月31日仍未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在此之前的5月10日,两个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加大了对包括中报在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的检查力度。办法规定,交易所将从及时、准确、完整及合规等四个方面进行核查,特别规定要检查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方面虽然都有规定,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规定表明,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对上市公司包括中报在内的信息披露,不仅注重制定规范,而且也注重检查落实,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和处罚。
此外,中国证监会就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等问题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从今年年初至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共发布各类信息披露的规定约20个,其中有关今年中报披露的规定达14个。从这些规定看,今年中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将更加规范和准确。
注重细节的准确性规范性可比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非经常损益、弥补累计亏损等的披露。从4月25日至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2号和第3号,分别就非经常损益的内涵和外延、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及程序、激励基金的提取和会计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这些问题虽然以往也有涉及,但界定的不是很具体,所以上市公司在执行上出现差异,由此也会影响信息的质量,甚至可能误导投资者。
比如非经常性损益问题,虽然上市公司知道这是主营之外的、不经常发生的损益,但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或哪些项目,各上市公司在制作财务报表时的处理并不一致,因而这样的指标就确乏可比性和准确性。证监会的规定除了明确非经常损益的内涵外,特别界定了其外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它政府补贴等。
再如弥补累计亏损问题,虽然《公司法》有原则规定,但各公司的实际做法差异较大。6月29日证监会首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首先应使用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来弥补,而且是按先任意盈余公积后法定盈余的顺序,其次是若以上两项公积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则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它资本公积中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最后还明确规定法定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累计亏损。通过这样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中在关于弥补累计亏损问题得到了规范,由此操纵利润受到抑制。
二是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更详细。今年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对这两个指标所包括的内容及计算公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年报和中报等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按全面摊薄和加权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而且计算的指标扩充为四个,即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对加权计算指标的权数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既考虑了新股发行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因素,又考虑了回购和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的因素,使权数更加合理。
三是首次规定在中报中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量净额”。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量净额”指标。这表明,对这一指标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更加受到重视。同时通知还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这将制约有的上市公司中报之后又公布分配预案的行为。
对特殊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更具体
一是强调了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规定,预计中报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提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两次预亏及提示风险公告。
二是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说明情况表示意见。
再如,公司在报告期内若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这是在5月份监管部门规定要重点关注委托理财之后首次要求将这一问题在中报披露,也表明了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问题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加大信息披露工作检查力度
这些新增加的规定对信息披露工作更注重检查落实,并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7月9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依法对未按期披露中报或年报的公司进行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指出,对截止2001年8月31日仍未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在此之前的5月10日,两个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加大了对包括中报在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的检查力度。办法规定,交易所将从及时、准确、完整及合规等四个方面进行核查,特别规定要检查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方面虽然都有规定,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规定表明,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对上市公司包括中报在内的信息披露,不仅注重制定规范,而且也注重检查落实,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和处罚。
此外,中国证监会就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等问题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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