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收入是劳务费还是工资?
导读:今年暑假期间,湖北一高校大三学生小孟在北京一家企业实习,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日前,小孟发现,到手的实习工资竟少了280元钱。实习单位说是缴了所得税了,可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是调到3500元了吗?10月14日,小孟不解地问《工人日报》记者。 6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大批大学生涌进暑期实习招聘会,寻找合适自己的实习单位。泱波 摄/视觉中国 小孟的遭遇并非个例。
今年暑假期间,湖北一高校大三学生小孟在北京一家企业实习,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日前,小孟发现,到手的实习工资竟少了280元钱。“实习单位说是缴了所得税了,可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是调到3500元了吗?”10月14日,小孟不解地问《工人日报》记者。

6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大批大学生涌进暑期实习招聘会,寻找合适自己的实习单位。泱波 摄/视觉中国
小孟的遭遇并非个例。每年这个时候,实习结束的批量返校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当下,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为了增加今后就业的“含金量”,实习已经成为在校生的必修课。通过实习,学生可以尽早熟悉工作环境,习得一些劳动技能,并获得一定报酬,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学生、学校、企业乃至社会都是共赢。实习增加了学生求职的筹码,但其中遭到学生“吐槽”的问题也不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便是其一。
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注册税务师宋宝山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11小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不同税目有不同的征收方法。而我们通常所说的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实习收入一般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北京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实习生不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界定为以劳务报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可替实习生代扣代缴,实习生也可以本人去税务大厅自行申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不和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法第六条则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孟的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内,适用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元,因此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0元。”宋宝山说。
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起征点36年未改
那么,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为何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劳务税)的起征点这么低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规定最早见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职工年均工资是762元,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可到了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约为1980年的83倍。
然而,从1980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已进行了6次修订,“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从800元增至了3500元,但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蒋震认为,这是在分类税制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其实劳务报酬的税制设计应该和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
有教育界人士则指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大学实习生的数量会越来越庞大,继续保持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标准、20%的税率,将影响学生的实习积极性。期待有关部门能及时组织调研,并积极促成税制不合理部分的修改完善。
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有争议
就在媒体就劳务税这一话题进行讨论之时,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段文涛10月12日发文指出,对于实习生、临时工等群体的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段文涛指出,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报酬处理。但2012年4月之后,实习生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段文涛说。
此后,该文被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网络媒体多以“国家税务总局: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为题进行了报道。但有意思的是,10月14日,记者发现,该文已被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删除。段文涛则告诉本报记者,“我也没搞清,为何我的文章被当成税务总局的观点了。”
事实上,有税法专家告诉记者,实务中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公告中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有人认为,上述公告仅是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将对上述5类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视为“工资、薪金”,不是对个人所得税税目应税范围的重新划定,也不是对上述5类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定性。因此,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及时回应这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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