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处理

2025-12-18 19:2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287

导读:增量留抵税额我们可以理解为跟之前相比新增加的部分可以退税,可以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是可以申请,下面我们一起来阅读关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处理的知识,希望通过本文能对你有所帮助。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上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某生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中的第二、三、四、五条,3月底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则该企业4至9月份的每期期末留抵税额均要大于10万元,其大于10万元的差额税款为增量留抵税额。另外,第六个月即9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元以上,即该企业9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至少要在大于60万元(10+50=60)的基础上,才能计算和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计算上,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处理

增量留抵退税申报程序与要求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或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就是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处理的全部内容,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应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否则不予办理。如果你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