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

2025-12-18 14:59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148

导读: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

  1.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中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这样规定的: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602 “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如果要想把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也只能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上靠,但根据上述列举规定,并不存在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是按期缴纳的税种,应当属于期间费用。

  4.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也大都是计入管理费用。例如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06-03答复及大连市地税局2008-01-25的答复都是要计入管理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总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是有明文规定的,而计入开发成本到目前为止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纳税人一定要谨慎处理,最起码要知道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尺度,不能擅自作出不正确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 )大城市5 角至10 元;

  (2 )中等城市4 角至8 元;

  (3 )小城市3 角至6 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 角至4 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 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 至50 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 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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