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

2025-12-18 14:18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783

导读:建筑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两次,每次都是有固定的时间。有些建筑企业工作的财务担心因为企业类型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会不一样。那么,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

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口径一致。

  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其实建筑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不仅要清楚纳税缴纳时间,还应该要知道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能力等等,有很多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宜要了解。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