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写什么

2025-12-20 09:30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856

导读:租赁房屋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常常遇到的,不管是在外工作的个人,还有一些企业单位,可能都会遇到需要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也会涉及到一些发票以及账务处理的内容,那么你知道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写什么吗?一起来看看下文的分析吧.

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写什么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果备注栏没有填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注意: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写什么

房屋租赁费发票备注: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写什么?从上文的总结中我们得知对于房屋租赁发票的备注栏,一定需要写明房屋的详细地址,在发票栏中还应该写清楚面积单位等等,具体的细节请参考文中的内容.如果还有不懂的,请随时联系我们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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