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付款,提前收到发票,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2026-01-08 11:32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96

导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若已先开具发票则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纳税,取得相关抵扣凭证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若已先开具发票则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纳税,取得相关抵扣凭证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项中抵扣及作为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它2个回答:

回答1:

只要是在抵扣范围内,且取得了正规的专用发票,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和税前扣除的。

回答2:

可以正常抵扣和申报认证的,只是没有收到款项的话,账务处理就要挂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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