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证券业务资格 合伙人无权签发年报

2026-01-01 11:40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25

导读:记者昨天从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获悉,从明年起,签发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是已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否则,其签署的年报审计报告不能生效。 据了解,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做好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做出新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

    记者昨天从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获悉,从明年起,签发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是已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否则,其签署的年报审计报告不能生效。  据了解,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做好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做出新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中签字,年报审计报告才为有效。  对此次中注协新规定的实行,深注协认为这将有助于事务所负责人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同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汲取“银广夏”等事件的教训,加强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制定和完善事务所各项执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此外,中注协在新规定中还强调,各事务所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开始前,应提前做好上市公司的预审工作,委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对本所现有的上市公司客户重新筛选,评估客户的诚信度和审计风险,并决定是否继续承办其2001年年报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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