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利益分配

2026-01-04 16:26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79

导读:[编者按] 2002年7月6日,"深港两地会计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在深圳市麒麟山庄举行,会议分三个分会场就不同的主题进行了讨论。第一分会场的主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分会场的主题为"合伙人的利益分配";第三分会场的主题为"如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文化"。对三个分会场各位代表的发言,深圳市注协进行了整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三个会议纪要在深

[编者按] 2002年7月6日,"深港两地会计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在深圳市麒麟山庄举行,会议分三个分会场就不同的主题进行了讨论。第一分会场的主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分会场的主题为"合伙人的利益分配";第三分会场的主题为"如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文化"。对三个分会场各位代表的发言,深圳市注协进行了整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三个会议纪要在深圳注协网站"注师沙龙"上全文发表。文中个人发言,系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仅作参考!

周树藩(会议主持,深圳市注协秘书长检查助理):今天已经是我们深港两地第三次交流会议,从今天会议安排来看我们的议题已一步步走向具体。今天三个分会场所讨论的议题包括:合伙文化的建立、合伙人的利益分配、人事的管理。我认为这三个问题最终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质量。在此,我首先谈两个观点:(1)关于深港两地交流合作的话题;(2)我对合伙人利益分配的一点个人看法。我首先声明我是协会的工作人员,但不代表协会的意见,只是我个人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这行业工作十多年的一些看法和感想而已。就深港两地合作与开放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都是要放开的,我个人认为一个是大势所趋,第二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放开。市场经济毫无疑问都是平等的,不管国外向我们放开还是我们向他们放开,是双方的一种互利行为。在这样的趋势下,我们深圳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应该对自己的现状有全面和正确的认识:在放开时应如何去应对?放开前应如何充实和提高自己来迎接开放的挑战?另外,还有先行先试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深圳市委市政府为了保持特区领先的优势,在服务业、商业等领域会挑选部分行业作为试点,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很有可能被选中。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先行先试还是大势所趋,仍然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解决一些很具体的问题。比如:放开后我们是否同等的能进入对方的市场?在法律上会有什么问题和障碍?能解决这些障碍,达到先行先试的目的,还要靠 市委、市政府须做大量的工作。另外,我们如何正确认识这个行业,如何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国际国际师行业 ?无论是国内注册会计师出事还是国际会计师出事,不管在哪个方面都为社会各界提供了认识注册会计师这个中介行业很好的一个机会!国内的CPA与国际的CPA实际状况和他们的执业存在着分歧。不可否认,国际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经验比我们要强,但离开特定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土壤后,到了国内执业是否能保持他的本色不变,这是要考虑的问题。就好象很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与在国内的做法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对自己的行业有个正确的认识!另外就合伙人利益分配的问题,我提出几个观点:(1)我们国内事务所改制后,合伙人之间或合伙人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是取决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对于事务所内部事务,作为协会和政府不应过多的干涉和干预,即合伙人有权决定利益的分配。(2)协会对合伙人利益分配的问题非常关心,如何引导?深圳注协理事会和秘书处自99年以来就对此事进行研究,到去年底正式发了《合伙协议的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涉及的面比较多可能不够深入,也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说明对此问题的关心。关心的前提是什么呢?实际上在这种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人都会受到利益的驱动,只是在此时你的侧重点在那里而已。平衡点找得差不多了,那么事务所内部的分配应该趋向于合理。其实所有的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是来源于利益分配的矛盾而引起的。深圳注协自1999年以来,也处罚了不少的事务所。实际上是因合伙人之间的利益或合伙人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内部分配制度导致管理的混乱而引起的。比如一个大所几百名员工、十几名合伙人,几年来甚至连一个完完整整的合伙人会议都没办法坐在一起来开,最后导致管理的混乱、业务质量的失控。能否有一个能治百病的方案,解决所有事务所内部分配的问题呢?恐怕也没有。今天的会议让我们探讨哪一种类型的事务所用哪一种方式比较适合,如果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想我们今天的会议将非常成功!下面请我们两位中心发言人发言。  黄华燊(香港陈黄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今天的分组讨论主要目的是增进深港两地会计行业的友谊和交流。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以往的经验。我的事务所于1986年成立于香港,到现在已经有16年了,共有4位合伙人和94位员工。其中香港占60人,深圳占30人。经历了那么多年的时间,公司可以健康成长到现在,为使利益分配的公平,我们是根据几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合伙人协议书》进行利益分配的。现在与大家分享《合伙人协议书》的一些必要条款:  1. 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  2. 公司地点  3. 合伙人必须住在香港  4. 如果有新合伙人加入列明以下条款:  a. 新合伙人在加入前三个月必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得 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b.新合伙人购买股份必须其他合伙人并加。  5. 资本的开支和投入必须所有合伙人同意,新的一年开始, 我们先预算费用,如果不够由合伙人按比例入资。  6. 合伙人的利益按合伙人股份的比例,每年分配两次。其中1-6月份于7月份开会,7-12月于明年2月开会讨论是否分配利润。我们四位合伙人所带来的收入都作为事务所的共同收入,客户是事务所的共同资产,这样就没有争议。但我知道在香港其他事务所也有他们的分配方式,例如:个人的生意个人先提成20%-30%,70%作为事务所的收入来分配工资、费用等。还有些是按合伙人的工作年限来分配利润。我个人认为平均分配是最好的,多年来看着部分事务所散伙,绝大部分是因为利益分配无法平衡。  7. 制订合伙人每月的工资金额  8. 如有任何担保必须所有合伙人签署,责任平等。  9. 所有有关事务所帐目和文件不能带离事务所  10. 所有客户的有关资料不留在事务所  11. 为了规范事务所银行帐务,银行支付5000元以内须一位合伙人签字,5000元以上须两位合伙人签字  12. 每年必须先预算所需交税金额,剩余部分即可作利润分配  13. 每年出四份报表,每季度后45天内出季度报表  14. 每个月两次定期会议,主要讨论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如流动资金、成本、费用等。  15. 如有紧急会议合伙人无法出席,可通过可视电话会议。  16. 合伙人必须按《会计师公会守则》办事,要守信用,合伙人如有其他事务所以外的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现在我所谈的是现在的利益分配,但大家有否想过将来的利益分配呢?我现在提出几点给大家参考:  A. 在香港我们有买储蓄保险的计划  B. 将利润的一部分买养老保险,等将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C. 如公司解散,经合伙人同意将公司作价卖出按比例分配,如其中一位合伙人想退出,他不能带走公司的任何客户,因为客户是属公司所有,他的赔偿由其他合伙人承担。总的来说,要有一份好的《合伙人协议书》才能谈得上利益的分配。  潘玲曼(深圳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我先作个介绍,我们原来的事务所名为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去年因考虑到要不断地扩展业务,提升事务所质量和规模,所以我们加盟到北京的天华集团,成为他们的成员所,现在改名为深圳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五位合伙人,员工约九十多人。从五年的发展变化,我们现在的发展规模和业务收入大概是98年改制前的五倍。今天能在此与香港、深圳的各位同仁有个很好的信息交流,互相取长补短,感到非常的荣幸。在此通过我们所这五年的实践经验和我个人的一点想法,谈一点我的认识:合伙人的利益分配问题是关系到一个事务所长远发展和合伙人长期合作的问题,如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产生矛盾,所以作为合伙人在基本的原则上应有一个共识。1、合伙人组合到一起,特别是我们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无论是素质和各方面都是个非常年轻的队伍,要有一个成熟的过程,这方面香港的同行们比我们优越得多,毕竟他们跨过比较长的发展过程,比较成熟。由于中国有这么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合伙人的成长,因为改制可能是一夜之间就成为合伙人,从能力和水平都会有差异,在这么样的环境下组成的管理团队,事务所实际上也是企业,它首先要实现企业的管理目标,一个是社会效益,一个是企业的经济目标。管理团队如果没建设好对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是很大的影响。而其中利益分配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我想在分配原则的确定上首先应各尽所能、各展其长、共谋发展。其次,大事清楚,小事糊涂。就是在大的原则上一定要清楚,而在小的方面要糊涂点。再次,要建立一个有激励性的考核制度。因每位合伙人能力各方面都有差异,而合伙人这个团队是事务所的龙头,直接关系到事务所如何发展,将去何方,所以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分配方式。(1)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计量制度,使合伙人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如果长期处于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下,很可能会打击部分合伙人的积极性。(2)体现事务所的整体性,防止各自为阵,杜绝分灶吃饭,防止因利益问题隐藏风险。分灶吃饭时间长了就会各奔东西,深圳几家事务所出现重大的失误,我想是在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因为各管各的,由于利益的影响,必然导致隐藏风险,隐瞒其他合伙人业绩的情况出现。(3)体现对合伙人工作激励性,建立考核机制,多奉献者,应享受相应的报酬,防止大锅饭。我认为五大有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他们从几个方面对合伙人的工作进行考核,比如对市场、开发客户的拥有量;综合管理的领导能力;培训骨干队伍的能力;为事务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文章、公益事情等);资历和对事务所贡献大小。我们事务所目前还没有完全按这个做,但我觉得合伙人也是要不断激励的。人始终有惰性存在,如果没有压力和目标肯定力量就会有限。我对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定位分三重身份,即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专业工作者,所以合伙人能力应该是比较综合的,通过这样一种考核方式把合伙人不同的工作能力、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工作付出等作出综合我认为有激励性。(4)对事务所的各项支出、费用应建立公开、民主的管理模式。我们在很多重大的开支上,我们都通过商量,事先有约定,根据责权的大小等来设立标准。(5)涉及利益的分配问题,应使用民主决策的途径解决问题,防止个人的武断决策。在合作过程中意见分歧是很难避免的,每个人的信息量不一样,对同一问题上可能站的方位不一样,掌握的信息量不一样,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作为首席合伙人我是这样想的,合伙人会议上大家充分讨论,如果还有不同意见的我们再私下讨论。基本上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我们再下结论。(6)根据中国特色,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初期遗留的股权问题,分配中可以按股权比例进行小部分利润的分配,大部分应根据各自的业绩分配利润。分配应采取综合考核方法进行。  周树藩:现在我们进行会议第二阶段,大家对利益分配的问题都非常关心,接下来我们大家可以随意自由讨论,也可以就刚才黄先生和潘女士的发言提出相关的问题。  区就基(香港区就基会计师行):关于国内风险的管理与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是否一样?当发生风险问题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与利益分配同等?是否平均?  潘玲曼:深圳现在是两种机制,一种是紧密型的,还有一种是稍微松一点的,风险是捆在一起的。我们现在的法人所就是有限合伙,某个合伙人出了事,首先是事务所的财产作为赔偿,这是共同的。如果还不够,当事的合伙人再继续赔偿。  李式帷(香港李式帷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提升新的合伙人时利益分配的问题,刚才黄先生所说的平均分配是最好的,但新的合伙人可能他的各方面与其他合伙人有一定的差距,我们是否还应该平均分配呢?应如何处理呢?  黄华燊:如果有新的合伙人进来,首先安排他当授薪的合伙人,再观察一段时间。其实我们的事务所在当初《合伙人协议书》里就规定了,大家共同进退。所以你刚刚提出的例子很抱歉不能回答你问题。  潘玲曼:我觉得新的合伙人用我刚才说的方法可以解决。先按他的资历给他一定的股份,再按点数法衡量他的各方面的能力,如果他能创造业绩,那就绝对没问题。  黄华燊:我自己的看法是合伙人给的点数是很难行得通的,非常个人化,我喜欢的就给多几个点,不喜欢就给少一点,刚才休息时有同行也反映了这个问题。这个不同的意见今天应该好好谈一谈。  潘玲曼:关于点数法其实是可以量化的。比如,开拓市场1万元算1点,承办业务就以利润作为点计算,点数的含量可通过合伙人会议来讨论。通过若干个不同方面来体现,点数加到一起最后得到总的点数。比如,培养骨干,如果事务所不注意培养新骨干就没有后劲,事务所作为一项事业是后浪推前浪的问题,就要有人接替,合伙人这方面就要培训,如何计点?像香港每次培训他们都打分,按课时计算。另外,新的合伙人主要看他的综合能力。  吕礼恒(香港吕礼恒会计师事务所):成本可能是国内比较高,我们比较担心可能要花200万去做100万的工作,如果说为开拓市场5000元做一项审计都可以,但没利润,是亏本的。而当然风险管理也是很重要,如果说要肯定不亏本,注册会计师可以随便就给你签字。我想听听国内同行的意见,你们是如何开拓市场、控制成本、控制风险?相互如何平衡?  吕礼恒:国内现在是否流行时间成本的计算方法?  魏小珍(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我想刚刚大家所讲的有两个问题,不单单要考虑创收,还要考虑创利。创利就必须要考虑到成本。实际上我们与客户谈的时候都有一个工时预算,工时标准实际上财政部门是有规定的,工时成本费用很低,我们合伙人每小时才400元,与香港是无法相比,当然实际上也无法全额收取,通常还给客户打折,做完后我们还有实际的工时成本。  陈茂波(香港陈茂波合伙会计师行):其实,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业务是有定额收费,是由财政部门规定的,所以与我们香港的计时收费不一样。另外,据我所知时间成本的记录在国内也不是所有的事务所都用。我觉得对潘所长所说的点数很有兴趣,香港的事务所70%都是独资所,20%左右是4名以下的合伙所,所以中小所比较多。在香港我们也在想如何去帮助事务所上规模,其中利润分配的问题大家都很不一样,所以我们希望有个指引作为参考,刚才说的点数问题是否能整理成文字,我们可以好好讨论一下。  潘玲曼:我想对时间成本的问题向香港的同行请教一下,香港基本上所有的企业、事务所等都是计算时间成本的,这一点在我们这边可能就是缺陷,效率比较差。我们各个事务所里很多员工都是学校刚毕业、从国营企业来的,每个人的想法都是想高收入,但付出又如何呢?能为企业创造多少的东西?没有时间没有效率的考核将是很大的问题,我们所今年也要引进这个方法进行考核。以前我们是按员工你做多少业务有一定的工作业绩提成,再加上固定工资。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引导他们有提成才去做。从香港来讲是按时间成本收费,我们国内实际上我们也有收费标准,但现在在市场上也是落实不了的,要以市场为目标,而同行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所以要完全按标准收费是很难的。黄华燊:请问深圳的同行,你们的利润是否按年度每年分配一次,还是每个月分配一次呢?希望给我们香港一点意见。  周树藩: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按照我们的政策规定是一年一次,但是分配并不意味着有钱可分。从98年改制以来,真的有些事务所在前两年虽然进行了核算但没钱分,后来逐渐会好一点。我们每个月会发工资,但不是所谓的分配,真正的利润分配是一年一次。吕礼恒:国内事务所合伙人是否有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否与其他员工的工资一样计入成本以内?  周树藩: 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回答:一方面我们的合伙人是事务所的老板,又是事务所直接参加业务的工作者。刚才说了,合伙人也是领工资的,到年底有利润时分配利润。每个人都要生活,我记得在98年真的有事务所的合伙人把自己的股票卖了给自己的员工支付工资的。刚才大家讨论非常踊跃,对于利润分配有几点大家比较关注:(1)不管事务所用什么方式分配,《合伙人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尽可能完善、详细。(2)刚才我们潘所长介绍的点数法大家非常兴趣,我们协会在去年发的指导意见里也涉及到点数法的内容,有机会大家可以看看,其实点数法也不是什么都可以量化,首先还是要有考核的标准,没有考核的标准这点数是无法确定的,应根据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来确定他的点数。(3)时间与成本的观念,我们国内虽然有一个按时间收费的标准,但我们内部的成本核算方面时间的观念还不是很强,比较薄弱。总的来说,管理应该尽可能严密,各个事务所无论用什么方法都涉及到成本的问题,要根据各个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分配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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