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扣除问题。

2026-01-03 21:44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38

导读:回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

回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不属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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