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嘉原董事将受行政处罚

2026-01-12 16:28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77

导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书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唐灯林、梁勃英、谢永红、衡保华、冯俊发和罗文化: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证券违法行为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国嘉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以五项重大诉讼;(2)2000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我会认为,国嘉实业上述行为违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书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唐灯林、梁勃英、谢永红、衡保华、冯俊发和罗文化: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证券违法行为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国嘉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以五项重大诉讼;(2)2000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我会认为,国嘉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59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77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形。鉴于你们为时任国嘉实业董事,并在通过1999年、2000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我会认定,你们属于国嘉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我会拟对你们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会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认定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已经送达。请你们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满三日前,向我会书面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了解我会拟对你们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我会将根据你们的书面要求向你们详细告知对你们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在此基础上,你们决定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书面要求请提交至我会法律部(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100032)。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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