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

2025-12-18 19:19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071

导读: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

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

现在收到原地税监制章的发票可否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与对方以前年度发生的业务,如果对方2016年6月30开具发票(特殊情况可延迟到2016年8月31日),贵公司现在才收到的,可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本文举例详细介绍了地税监制发票使用期限,相信认真阅读完全文的你已经全盘掌握了.如果你还有更多会计财务方面的疑问,请关注本网,点击右下角小窗口跟我们专业的老师互动答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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