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税基侵蚀 协商判定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导读:原标题:防止税基侵蚀新成果:协商判定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在全球推广后,近日又有新进展。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中国内地已与香港正式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五议定书,这是对此前规定的又一次修订。 2006年8月,中国
原标题:“防止税基侵蚀新成果:协商判定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在全球推广后,近日又有新进展。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中国内地已与香港正式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五议定书,这是对此前规定的又一次修订。
2006年8月,中国内地和香港签署《安排》,13年期间议定书曾进行4次修订。作为第五议定书,其一大亮点就是将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双重税收居民的企业纳税问题,这将减少企业双重征税,从而实现税收优惠或减免。
值得注意的是,第五议定书需要双方履行相关内容后才可生效。根据约定,内地和香港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互相书面通知,之后才可生效。
双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事实上,从细则看,第五议定书的判定标准并没有否定原来的规则,只是增加了很多其他考虑因素。
随着全球反避税力度的加强,企业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越来越重要。
按照现行的税收安排规定,若一个企业同时具有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理论上应该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认定。
举例来说,某私募基金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北京,那么从其纳税身份看,该企业既是香港的税收居民,同时属于内地的税收居民,在缴税问题上,就会面临需要遵从哪些法规的问题。
普华永道税务及商务咨询团队负责人吴家裕分析,在第五议定书公布之前,对于双重税收居民,主要采用的是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定其居民身份。
按照上述逻辑,上述私募基金企业是会被认定为内地税收居民,从而会依据内地税收政策来享受相应的减税或减免举措。
按照新签订的第五议定书规定,国税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应通过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尽力通过协商确定该企业应被视为内地居民还是香港居民,然后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从细则看,第五议定书的判定标准并没有否定原来的规则,只是增加了很多其他考虑因素。其中一个就是需要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这也会增强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了解。”一位国际税收研究人员如此评价。
该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相比内地税收政策,香港资本利得税税率较低,且香港只对本地所得进行征税,香港之外的其他收入并不需要纳税,这使得很多企业都喜欢在香港注册公司,所以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比较关键。
但是根据第五议定书的要求,双重税收居民的企业对于身份的认定,需要内地和香港税务局协商解决,如果双方税务局未能就该企业居民身份达成一致意见,那相应地,该企业也就不能享受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
安永税务报告也指出,在双方税务当局不能就居民身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重身份的企业仍可以就享受《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使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安排中规定的优惠或减免。
扩大测试范围
《安排》中的主要目的测试涵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等内容。
相比《安排》中的部分内容,第五议定书详细写明了税收安排的目的,除为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外,还重点指出通过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的情形。
吴家裕认为,目前内地与香港通过双边协商达成共识的条款,对反避税要求也更加严格。“未来,在两地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顺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更好地应对跨境税收风险。”
根据协议内容,第五议定书更新了主要目的测试的相关内容。
主要目的测试,主要是指通过合理判断什么是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来进行判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利益。上述《安排》中的主要目的测试涵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等内容。
新修订的第五议定书,将主要目的测试扩大到普遍适用于安排的各项条款。
根据香港的税收制度,资本利得可以免税,但在内地,转让公司的股权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财产收益为例,第五议定书涵盖了合伙或信托的权益,即如果一方居民转让合伙或信托的权益,且该权益超过50%的价值来自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另一方也具有征税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之前通过成立合伙或信托模式实现不缴税的行为。
“离岸信托从税收筹划角度看,并不在偷税的范畴内,但是新规定对信托收益筹划的方式进行了说明,目的还是在提醒偷漏税行为会造成不好影响,从而规避税收风险。”上述研究人士分析。
对于第五议定书的生效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明,内地和香港的时间并不相同。在内地,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香港,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对此,上述研究人士建议,按照时间进度看,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做好一个纳税年度所得情况的汇总,在避免双重征税冲突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税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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