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天颐科技案 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2026-01-05 13:29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38

导读: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12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浙江股民杨建飞女士诉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03)及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一案,诉讼标的金额79033.47元。法院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日期。 原告杨女士在诉状中称,在阅读“活力28”(现“天颐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后,决定对活力28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进行投资,

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12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浙江股民杨建飞女士诉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03)及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一案,诉讼标的金额79033.47元。法院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日期。  原告杨女士在诉状中称,在阅读“活力28”(现“天颐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后,决定对活力28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进行投资,于是,从1999年6月份开始通过证券市场分批购入活力28普通股股票44700股。2000年原告卖出公司股票收投资损失巨大,亏损77169.82元、由此引起的佣金231.51元、利息1400.63元,合计79033.47元。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活力28在1996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之后发布的1996年报、1997年报和1998年报中存在虚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编造虚假银行进账单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对活力28及部分董事、财务负责人、部分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活力28于2000年12月20日对该处罚作出公告。  原告认为,自己遭受的投资损失是由于活力28信息披露不实,陈述虚假,名不副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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