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实例

2026-01-25 09:11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12

导读:相较旧准则,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有了重要的改变,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上述问题的税务处理上也新旧有别,有相关业务的企业财务管理者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相较旧准则,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有了重要的改变,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上述问题的税务处理上也新旧有别,有相关业务的企业财务管理者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以下简称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在土地使用权、“商誉”科目、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规定上有了重要的改变,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上述问题的税务处理上也新旧有别,以下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与读者朋友交流。

  新旧之别

  1.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旧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即商誉归入无形资产,商誉的处理方法与其他无形资产一致。自创商誉并不确认。

  新准则不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并购产生商誉不再要求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自创商誉等依然不确认。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不同旧准则第10条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以上做法,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所确认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增加了延期支付的核算办法旧准则对购入无形资产延期支付没有特殊规定,无论何时付款,仍是按合同规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

  新准则认为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旧准则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5. 不再限定净残值为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另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此外,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新增“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旧准则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新增“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案例分析

  惠民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和附加,单位为万元):

  1.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8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会计处理 :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2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

  借: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6]88号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和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研发费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2008年应该扣除220×50%=110(万元)

  而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可以扣除数20×150%=3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200×150%=300(万元)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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