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样品费用视同销售行为吗

2025-12-19 12:51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352

导读:外购样品费用视同销售行为吗?这是近期小编收到的一条网友留言.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

外购样品费用视同销售行为吗

据小编了解到,外购样品费用视同销售行为.

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购动力费用分配的核算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应该单独地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在有仪表记录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耗用动力的数量以及动力的单价计算;在没有仪表的情况下,可按生产工时比例、机器工时比例、定额耗电量比例分配.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通过编制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表进行.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应单独地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总账账户和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和借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动力费用,用于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但未专设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费用,则应分别记入"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总账账户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外购动力费用总额应根据有关转账凭证或付款凭证记入"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辅助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如果生产工艺用的燃料和动力没有专门设立成本项目,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记入"原材料"成本项目和"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作为原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进行核算

外购样品费用视同销售行为吗

简述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

(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

外购样品费用视同销售行为吗?大家通过以上的学习,应该知道其中的答案了吧?会计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经济法、合计法、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和制度.小编欢迎大家随时光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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