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个实务问题
导读:1、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吗? 答:符合规定的返聘离退休人员,正常为企业提供相应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
1、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吗?
答:符合规定的返聘离退休人员,正常为企业提供相应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不符合规定离退休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相应劳务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符合规定条件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3、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4、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职工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医疗、补偿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5、为职工负担的MBA学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酬?
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因此,为职工负担的MBA学费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应由个人担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7、国有企业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有企业工资限额扣除纳税调整不仅要看总额是否有超标,更要逐一核对有限额每个人是否有超标情况。虽然总额不超标但个人有超标的也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同时超标部分也不得计入税法上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
8、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超标部分要纳税调增处理。
9、年末预提的职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年末预提的职工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属于时间性差异,在汇缴年度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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