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员办要求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

2026-01-04 09:42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25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统一组织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申报缴纳情况的自查工作。

自查工作自6月上旬开始,于7月20日结束。各企业按照财政部自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各企业应认真进行总结,并于7月30日前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税收申报缴纳情况自查报告》。各企业自查出应缴未缴税款,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缴纳,同时将税收缴款书、调账凭证复印件邮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此次自查企业包括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8户企业,自查年度为2009年、2010年。自查期间,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自查工作结束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认真分析评估企业自查情况,并从中确定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专项安排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质量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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