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虚假验资责任界定

2026-01-02 19:33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232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就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虚假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 通知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就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虚假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  通知指出,如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致使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若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但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若出资人后来补足出资额,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通知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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