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2025-12-18 16:38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1244

导读: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那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1、本月收到商品,未收到发票,进行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蓝字

贷:应付账款 蓝字

2、下月收到发票

a、红字冲销

借:库存商品 红字(负数)

贷:应付账款 红字(负数)

b、按照发票内容登记入账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贷:应付账款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

因此,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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