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2025-12-18 21:33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857

导读:大家知道纳税的含义吗?纳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接下来就请大家把时间交给小编,一起来解读一下房地产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如何纳税,敬请收看。

  房地产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分公司在异地纳税的办法

  分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分支机构非法人则非独立核算进行汇总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是否合并报表是企业财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的,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国税12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要求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纳税,所以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话,就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当由总公司一并缴纳。

  以上内容由小编提供,如果你有不同意见,可以随时来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房地产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如何纳税介绍完了,纳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所以大家一定要拥护国家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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