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025-12-23 14:33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806

导读: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那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在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人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上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上述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以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 物 (包括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在建工程,指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

( 2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的应税劳务.上述非正常损失,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和霉烂变质的损失.( 3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 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 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购进货物 、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当扣减的进项税额.

( 6 )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

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1 ) 至 (3)项所列情形的, 应当在当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x 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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