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方法案例

2026-02-09 16:57 来源:会计宝 阅读量:325

导读: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健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健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二、有关合理避税的方法:

合理避税是很常见的,很多企业都在采取措施合理避税,包括西方国家;合理避税做得好就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好处,相反如果做得不好就是逃税,所以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一定要认真思考,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些有关合理避税的方法:
1、合理避税是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9万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10、特别“另类”的办法,我就不说了。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利用相关政策,调整纳税项目、纳税时间、纳税种类或适用税率等,这些内容一般都是大型公司,或经营业务繁杂的集团公司,对于小型工业企业来说,更多的是不合理的避税。对这类公司来说,最大的税、最好避的税、最实惠的税,就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就不要想了,风险太大,所得税漏税属于企业行为,了不起补缴就是了,对行为人没有处罚,增值税对个人就有处罚了。在所得税中,通常的做法就是减少收入和增加成本费用。

三、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和偷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三者却有明显区别:
              
表1:三种对待税收行为的对照
减轻税负途径 偷税 避税 合理避税
性质 违法 不合理 非违法 不合理 合法 合理
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之后 纳税义务发生之时 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后果 损失大 对微观无利对宏观无利 获取短期发生期间 对微观有利 对宏观无利 获取长期经济效益 对微观有利 对宏观有利
政府态度 坚决打击严惩 反避税 保护 鼓励 提倡

 

四、行业专家建议利用香港公司的优势:
    1、香港公司取名非常自由,公司名称不会因注册资本金而受限制,其名称可使用集团、国际、控股、投资等字眼,公司名称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国家名称或地名,如:亚洲、中国、法国、美国、香港、上海等字眼,公司名称可中、英文并用或是单一使用,英文名称必须以 “LIMITED”、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2、股东和董事可由法人或自然人担任,如自然人担任股东或董事,则必须是年满18岁人士(无国籍限制),董事的担任者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人士,股东和董事可同为一人,董事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士。
    3、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限制,没有行业限制,可以经营任何合法业务。
    4、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没有限制,香港公司标准股本为1万股,最低可低至1股(注册资本金无须验资);资本金不会体现在公司的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上面,如注册资本高于标准股本1万港币,则需额外交付政府增加资本金部份的千分之一厘印税(相当于国内的印花税),注册资金不需要实际到帐,不用验资。
    5、香港公司税率低、税种少,一般公司只涉及利得税,税率更低至16.5%;更重要的是利得税是以利润来源地划分收入,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取得(即源于香港)的利润才须征收利得税,对不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就算将货款汇入香港也无须征税,但需向税务局申请税务豁免;进口一般商品,也无须缴纳关税,低税环境利于发展,国际许多机构用香港的税务优势达到合理节税;
    6、香港是一个自由的商贸港口,物流进出自由,一般货物进出不征关税,海陆空物流速度极快;资金进出自由,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各种外币可以随时兑换调动,而且资金进出没有限制;生意人多喜欢用香港银行的便利收发信用证。
    7、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信用是发展国际生意的基础,香港是亚洲的经济和金融中心,香港公司容易获得国际信用和信贷,您公司可以在香港银行开设公司账户,以香港银行的信用,向外国生意伙伴收发信用证,香港的国际地位显着,后起的企业常用香港的知名度为企业加以包装,在国际上争取到一定的竞争优势;在香港成立公司,马上可以分享到总体的国际形象和地位,提升公司自己的竞争能力。
    8、香港公司是根据会计年份全年做一次帐报一次税;香港公司注册后18个月会收到税务局下发的税表,以后每年一次。
    9、香港公司可开离岸帐户和本土帐户,香港公司可在世界各大银行开立外汇公款帐户(提钱,转帐,存钱,都很自由),香港公司可以在离开香港本地去外地开本公司的离岸帐户。
五、合理避税实际案例讲解:

   我们都知道应该合理避税,但合理避税却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概念,他要实际应用到企业当中下面我们就以一个实际例子来引出企业实际应用中的合理避税筹划假定有一家企业预计到今年年底实现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用什么办法降低税负呢?方法一可以利用优惠政策 我国国家政策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如果吸纳人数>35% ,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X < 35%之间 ,减半征收,另一个方法就是吸收残疾人再就业人数>35%,就可以改为福利企业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免交,增值税先征后退。这些就是利用了税收当中的优惠政策来进行合理避税。然而方法却不是只有这一种再比如我们还可以设立节税公司,国家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广告业、技术服务业、管理咨询业。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样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还有我们可以购并一亏损企业,就用这1000万的利润,这样企业就是不盈利,这样同样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避税途径有很多种,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将有利于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的收入,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延缓或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下面就来一一介绍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种种方法和实际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
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的税种,然而在这众多税种中,有的是每个企业不可避免的,有的是筹划空间或大或小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企业当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那些那些筹划空间比较大,能为企业带来实际优惠的税种来筹划,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2、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
大家都知道企业的构建模式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如某物资企业今年销售额92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4.076万元,[92万元×17%-(92万元×17%) × 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开后两个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6万元和46万元,两个企业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1.38万元,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2.696万元。所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如果可以考虑分割成两个不同的企业,来改变纳税人的主体就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3、从影响纳税的因素入手
税收筹划的因素可分为:税基筹划、税率筹划、税额筹划三种,有了这三大基本要素我们就可以对症下药,分别针对其进行避税。如某企业在2010年12月20日核算一年的所得时发现,其应税所得额估计为75000元,于是,决定将下一年欲采购的计算机软件25000万元和下一春节预备进行的职工培训提前到12月26日,预计支付培训费20100万元,采用这些行动后的节税额为:75000X25%-(75000-25000-20100)X50% 20%=15760万元。通过改变纳税时间 来进行合理避税。这就是从税基的角度考虑的。再如税额筹划,某行业的利润年度变化较大,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2万元,假设两者资金雄厚,无需借入资金,在正常情况下,纳税计算如下:甲应纳税额=300000X35%-6750=98250元乙不纳税如果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率为10%则年度支付利息6万元,纳税情况为:
甲应纳税款=(300000-60000)X35%-6750=77250元
乙应纳税款=(60000-12000)30%-4250=10150元
这样的话甲就会少纳一些税款,而乙同样也有报酬,何乐而不为呢。
有了如上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思路,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思路,来演变成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的方法和在企业实际中的应用。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在企业实际中的应用
1.转移定价法
如果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 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避税其途径有以下几种
(1).利用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
(2).利用租赁业务筹划。
(3).利用无形资产筹划(最难查处,如特许权使用费)。
(4).利用机械设备筹划(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合资企业常见)。
(5).利用管理费用分摊,采购原材料等。
(6).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等。
(7).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
(8).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的以及租金。
2.采购避税法
我们来先看一个例子:某零售企业当月购进某商品1万件,每件不含税进价2000元,不含税售价2200元,供贷单位有3种选择。A:一般纳税人,可开17%的专用发票B: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局申请3%增值税发票。C: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 .这三种的身份的应纳税额分别如下表
 
 
表2:三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比较
                                                            单位(元)
渠道 进价 进项税  售价      销项税 应纳税额 净现金流量
一般纳税人A 2000 340 2200 374 34 200
小规模纳税人B      2000 60 2200 374 314 200
小规模纳税人C 2000      0      2200 374  374   200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不难看出该企业应选择A企业来进行供应货物因为A得税负是最少的。如本企业是内资企业,考虑到附加税,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是外资,则无差别,但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话手续比较麻烦,增值税发票需认证;资金占用。而小规模纳税人C前期支出少。所以企业在选择的时候也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辨别。
3.合作模式改变法
合作模式改变法中最常用的就是平销变代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为购买贷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同时,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进行节税操作。如A 公司是B品牌电视机独家经销商,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销售,每销售1台B公司返A公司200元,A公司全年取得返还资金50万。”,A公司应冲减 的进项税=50÷(1+17%)×17%=7.26万元,即A应缴7.26万元。如A与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销售电视机,每卖1台,B支付A代销手续费200元。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A不缴增值税,由此A节税4.76万元。
4.亏损弥补法
亏损弥补法也称并购“拖累”效应 或 “规模”效应。其意图并购兴趣不大,主要着眼点很少放在税收筹划上。在发达国家,出于筹划目的的企业重组已经属于成熟行为。我国外企很多有分设行为,实践中,不乏部分外商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盈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型企业的例子,这在中小规模企业和家族性质企业中尤其常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例子:乙企业2002年、2003年各亏损80万元,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甲企业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6000万元,欲兼并乙企业,预计兼并后两年内每年可获得税前会计利润450万元。甲乙两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企业无其它纳税调整项目。现有三个兼并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用现金1500万元购买乙企业;方案二:现金800万元,其余价值800万元股票支付;方案三:现金200万元,其余以价值1600万元股票支付。那么这三个方案哪个方案好呢?方案一:用现金1500万元购买乙企业,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所得税=450×25%×2=225万元。方案二:支付的现金与股本比例为10%。不符合国税[2000]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50×25%×2=225万元。方案三:支付的现金与股本比例为12.5%,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税:450×1500/(1500+6000)=90万元,同样2005年可弥补70万元,两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50-90)×25%+(450-70)×25%=185万元。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方案三是最有之选。通过并购亏损企业,企业可以达到节税50多万元所以应采用方案三达到节税目的,这说明,制定兼并方案时,如兼并对象有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经住入资金,改进管理后,均能实现同样的生产目的,就应优先选择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条件下兼并亏损企业的方案,使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获得更多收益。
5.政策优选法
我国税法中有许多的政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其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可以从中找出那些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政策来加以利用,如:2004年2月,某国企业以0资产(总资产与总负债均为3000万元)转让给郭某和夏某。2004年3月,郭某出资30万元,夏某出资20万元,在原资产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甲公司,郭某占有60%,夏某占有40%。到2004年底,该公司地产升值,经评估确认甲公司总资产5000万元,总负债2800万元。郭某准备出售其持有的60%的股权,并将出售股权所得投资于其他行业。经协商,孙某愿以1100万元购买郭某的股权。郭某应方案一:郭某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税资格的乙公司(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再将持有的60%的股权损赠给乙公司,然后由乙以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损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损赠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在接受损赠时,应确认资产入帐价值为1320万元,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转让股权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损失22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30)×20%=214万元,郭某可节约个税214万元,也就是郭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二:先收购一家亏损企业(假设税前可弥补的亏损超过1320万元,然后比照方案一进行)。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权重但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税收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因此按受捐赠确认的所得1320万元可用于弥补亏损,所以方案二的效果与方案一基本相同
6. 优惠政策利用法
利用优惠政策形成操作空间,是税收筹划中非常主要的一个平台。主要方式有①直接利用筹划(如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以下暂免征,起过部分需纳税)②挂靠(挂靠新产品,挂靠科研进口设备等)③临界点筹划,(如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私车公用)④人的流动筹划(包括法人流动和自然人流动)利用税基、税率、纳税 对象、征管、优惠差异等。如流动到西部去开办企业。
7.租赁避税法
租赁避税法是通过改变租赁合同节税,其来由是因为在不同的税种中存在着税率差异,有多有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量挂靠那些少的税种,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A企业因经营困难,将厂房,设备一起出租给B企业,双方签订一年租金共计1000万元的租赁合同。A企业应纳房产税为1000×12%=12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共计170万元,这样的话,企业缴的税会很多,按照租赁避税的思路,假设A企业将一份合同改为两个:总金额不变,一份300万元的厂租赁合同,一份700万元的设备出租合同,那么企业应纳房产税为300×12%=36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共计纳税86万元。直接节税84万元。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8.纳税身份选择法避税
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企业到底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理能少纳税呢?小规模的纳税率为3% 而一般纳税人为17%,那么是不是就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最为节税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有一个应纳增值税的无差别平衡点计算其计算如下: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3%,而增值率=3%÷17%=17.65%  也就是说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有利,当增值率≥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但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超过或小于这个17.65%就一定可以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吗?也不尽然,因为税务局不会让你随便改变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的,所以要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企业有选择两种纳税人中一种的资格;第二企业产品增值率前能准确纳税人预测。
9.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创建公司的时候,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如①个人独资企业 ②合伙企业 ③公司。这些组织形式当中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但在此不一一赘述,在税收的角度上是哪个形式更为有利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设现有4个人每人出资100000元将投资设立一家企业,预计企业每年将盈利400000元。其他情况暂不考虑。企业应选择何种企业形式?方案一:设立合伙企业 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0÷4-2000×12) ×35%-  6750 =19850(元)每人税后所得利润=100000-19850=80150(元)合伙企业总共税后利润=80150 ×4=320600(元)方案二: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00×25%=100000(元)税后利润=300000(元)全部用来分配.每个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4)×20%=15000(元)有限责任公司总共税后利润=300000-15000 ×4=240000(元)。与方案一相比税后净收益少了80600(元)所以:就税收而言,建立合伙企业更为有利一些。
10.临界点筹划法
利用临界点筹划。具有公开性,符合立法者意图,但筹划成本可能较高。去把握那个点也很难。但临界点的存在也的确为我们企业避税带来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如个税起征点,和区间。再如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临界点就是: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好临界点,尽最大可能去挂靠低一点的界点。必要时拆分公司。这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很常用的方法。
11、关于经营地址选择法
我国是一个地域宽广,民族众多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国家为了平衡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在税收政策,税法上也有很大的偏斜,这同样为我们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个好的契机,投资在经济特区、保税区、西部大开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享受到很优厚的税法优惠 无论是从纳税 还是一些涉及到政府的关键环节,都是开绿灯的,企业要进行避税 就要抓住这一契机。把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建在优惠区内,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以上只是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可能会碰到的税收筹划,当然在不同的企业还需要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来具体分析。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一些别的技术方法也是通过其演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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